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3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肆把,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4年5月11日13時45分許,在高雄縣○○鄉○○○街○○○巷○號,為警查獲武士刀4把,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偵字第1443
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物為管制刀械,爰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物確屬武士刀,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刀械,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高縣警保民字第0940070700號函附卷可稽,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
0條,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俊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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