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8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810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務人 劉家榮葉采朋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家榮即葉采朋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家榮即葉采朋之遺產管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並釋明其送達地址。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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