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 李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志強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主文」(此乃法院判決用語,原告宜用「訴之聲明」)稱要求被告給付每個月租金新台幣(下同)1萬5000元,共七年八個月(即92個月),則請求金額計為1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4662元;惟事實理由欄又稱被告要懲罰賠償50萬元,設若一併請求,則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台幣1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1萬9612元。請原告確定後、擇一如期繳費(繳費後,即屬確定訴之聲明及以後審理之範圍)。
二、提出最新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建號24號(門牌:彰化縣○○鎮○○路○段000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全部;資料不可掩,含他項權利部★原告起訴狀附的是109年11月19日,非近期內謄本)。
三、提出該房屋現彩色照片,及如何計算租金?及證據資料。
四、請釋明請求權基礎為何?(法律依據或...)。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