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游春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秋峎 間容忍修繕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陳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號房屋其所坐落土地地號?及其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地籍圖謄本、該建物複丈成果圖(若屬未保存登記建物,則提出房屋稅籍資料)。及該屋頂平台之結構?評估能承載重量?兩造間外牆更多彩色照片(並說明)。有無其他不需使用被告屋頂平台之修繕方式?
二、查本件原告之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並審酌搭鷹架60工作日期間),請原告陳報可得利益多少(非報價單之7萬5600元)?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7335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