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請人 劉志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祈巖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是否○○○區○○段○○○○○○號聲請拍賣?如欲聲請拍賣,請具狀並提○○○區○○段○○○○○○號之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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