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25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陳明請求違約金各利率之起迄日為何?┌─────────────────────┬────┐│違約金起迄日│年利率│├─────────────────────┼────┤│民國106年1月21日起至民國106年2月28日止│1.265﹪│├─────────────────────┼────┤│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1.383﹪│├─────────────────────┼────┤│民國起至│2.746﹪│└─────────────────────┴────┘
二、債務人楊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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