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國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國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存證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祐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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