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志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志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志文因毒品危害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5180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