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28號
附民原告 陸俐君
附民被告 李恒翔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48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葛名翔
法官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28號
附民原告 陸俐君
附民被告 李恒翔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48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葛名翔
法官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