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28號

附民原告 陸俐君

附民被告 李恒翔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48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葛名翔

法官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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