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1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雅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雅茹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甚明。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數罪併罰中有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者,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非謂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即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經第一審判決後,雖受刑人僅就量刑上訴,惟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既須以第一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基礎,於量刑時一併予以審酌,自應寬認本院仍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或「最後事實審法院」),又附表所示各罪均得易科罰金,參照前揭規定,縱定應執行刑逾6個月,亦得易科罰金,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而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46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均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前揭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犯罪時間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是否具專屬性或同一性、行為次數等一切情狀,並參酌本院以院高刑往113聲2181字第1130005799號函請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於113年8月19日送達於上開住所,由與受刑人同居之母親簽名收受,受刑人復未在監在押,然其迄未回覆,有上開函(稿)及送達證書、本院出入監簡列表、本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等情(見本院卷第63頁、第65頁、第73頁、第75頁、第77頁),經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在不逾越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許文章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1年08月02日111年09月01日111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110號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670號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6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桃簡字第2228號111年度桃簡字第2454號112年度桃簡字第445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12日111年11月24日112年02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桃簡字第2228號111年度桃簡字第2454號112年度桃簡字第44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16日112年01月04日112年04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8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確定(聲請書附表應予補充)空白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7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已執畢)編號4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02月24日109年03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12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1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546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5460號判決日期113年05月29日113年05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546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546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07月09日113年07月0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46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