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9號原告 劉文俊 (即 劉叁益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承受訴訟人 劉玉屏 (即劉叁益之繼承人)
劉玉梅 (即劉叁益之繼承人) 劉玉雪 (即劉叁益之繼承人) 劉洪玉鸞 (即劉叁益之繼承人)被告 劉景雄
劉景雲 曾英祺 曾英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玉屏、劉玉梅、劉玉雪、劉洪玉鸞為劉叁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設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劉叁益於民國103年3月2日死亡,其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劉玉屏、劉文俊、劉玉梅、劉玉雪、劉洪玉鸞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且查無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之事件,亦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在卷可憑,劉文俊雖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惟其餘繼承人劉玉屏、劉玉梅、劉玉雪、劉洪玉鸞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繼承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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