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8583號債權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簡文松 即富松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張簡文松即富松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張簡文松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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