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1號債權人櫻花LV假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益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杜政申 莊妙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關於債務人記載「杜政申莊妙宜」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若欲對二債務人請求,聲請狀當事人資料應分開載明姓名、住所,聲請狀內容亦應一併更正。
㈡提出對杜政申及莊妙宜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巷○○號6樓)。
㈣提出債務人杜政申、莊妙宜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確認請求標的聲明記載「「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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