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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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90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莊廣偉 債務人山路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宮安 人債務人 陳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伍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