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33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小字第333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25日下午2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零 肆佰柒拾伍元整,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94年1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及貸
還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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