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附民原告 鍾志國 附民被告 李鳳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李佳容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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