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緝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緝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72號原告 于淑婷 原告 卓亦然 原告 周于淑梅 原告 于淑玉 原告 劉俐麟 原告 劉茜文 原告 林春瑛 原告 黃月鳴 被告 謝雨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3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王品惠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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