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6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慶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慶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1年2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4年11月6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受刑人黃國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04年7月1日以
104年度聲字第69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已於
104年7月14日假釋出監(假釋後接執行拘役50日,於104年9月1日拘役執行完畢出監),嗣於假釋後更定刑期,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2月27日,並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6日重新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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