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5號聲請人 葉文雅 代理人 黃馨瑩 律師相對人 呂金木
呂曜任 即龍曜企業行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12,670元(計算式:295.84㎡×26,000元/㎡+1,148.7㎡×10,900元/㎡=20,212,67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