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748號原告 蔡泓儒 送達代收人 蔡金城 被告 林佳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四、經查,本案檢察官並未起訴被告林佳穎有何單獨或與其他共犯對原告蔡泓儒犯罪,且經本院審理結果,亦未認定被告有對原告犯罪而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參諸前揭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為不合法,應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鄭雅云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