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榮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