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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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 林美麗 代理人 陳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之除權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一關於「12年度司催字第166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司催字第166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