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易寶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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