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陳炳華陳學文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9,606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111年10月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4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10月5日起至112年1月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53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65計算之利息,暨1,200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6,726元,及其中57,782元自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21計算之利息,及其中53,614元自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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