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合夥清算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60號上訴人 邱春慧
邱琛 許乃文 被上訴人 游昕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清算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1,742元(計算式:65,484元+166,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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