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調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調字第136號聲請人 江阿妹 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代理人 林之翔 律師代理人 吳德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秀花 間回復原狀等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因相對人未到,聲請人建請直接進入訴訟等語,有本院民國105年8月16日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