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54號原告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之21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