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0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正達律師
許惠珠律師 洪世崇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2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鄭峻明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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