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269號債權人 王威晨
江坤宇 吳東融 宋晟睿 李聖裕
岳東華 岳政華 林書逸 林智勝 高宇杰 蘇緯達 張志強 前列王威晨、江坤宇、吳東融、宋晟睿、李聖裕、岳東華、岳政華、林書逸、林智勝、高宇杰、蘇緯達、張志強共同代理人臺北市職業棒球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陳傑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擊創運動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確認台北市職業棒球員職業工會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是,請具狀陳報並陳報台北市職業棒球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為何?
三、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各債權人對債務人各自請求金額為何?利息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四、請求利息1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五、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擊創運動有限公司業於112年3月17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15231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六、特此裁定。
七、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