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144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邱奕修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9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叁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元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
內加計新台幣叁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台
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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