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60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楊汶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汶鍵前於民國110年6月28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3,541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二)債務人楊汶鍵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83,271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楊汶鍵前於民國109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0,162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三份、帳卡資料三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560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3541元楊汶鍵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345%002新臺幣283271元楊汶鍵自民國112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7.53%003新臺幣10162元楊汶鍵自民國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34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3541元楊汶鍵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002新臺幣283271元楊汶鍵自民國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003新臺幣10162元楊汶鍵自民國11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