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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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51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渙誠陳秋良
王百器 鄭依絜鄭美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渙誠即陳秋良於民國90年6月15日邀同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百器、相對人即債務人鄭依絜即鄭美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2年6月2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05,34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百器、相對人即債務人鄭依絜即鄭美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件:貸款約定書.財政部函.帳務明細.計算書.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孫銘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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