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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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維翔
侯永芳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審易字第
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維翔、侯永芳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於本院成立調解,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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