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478號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陳貴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柒仟柒佰叁拾肆元,及其中壹仟柒佰叁拾肆元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壹萬捌仟壹佰陸拾伍
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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