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村松即被告具保人曾許秋菊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強制性交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並釋放一節,有本院100年刑保字第69號收據、本院收受案款通知單各1紙附卷可按,嗣聲請人合法通知,指定受刑人應於102年5月30日到案執行,詎受刑人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業經發布通緝在案;另具保人乙○○○經合法通知,應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此外,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4紙、拘票暨員警拘提報告書2紙、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前揭繳納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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