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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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易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更(一)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坤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5年度交易更(一)字第3號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坤庭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審酌後,認不得依簡易判決處刑,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