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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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8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鑫榮 被上訴人即被告 唐季揚 兼法定代理人 唐清文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68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高之先位上訴聲明核定之即系爭不動產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 陸佰 捌拾捌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參仟陸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