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債權人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REYESMYRA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居留證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㈡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