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0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6月30日予以羈押在案。茲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被告所陳家中經濟情況不佳,希望利用時間賺錢安頓家人等情,核均與羈押要件之審查無涉。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海寧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