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48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576號),因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95年度簡字第974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涉犯竊佔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國95年6月19日偵查終結,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後,業於民國95年8月3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註紀錄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