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68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李 陳月春 債務人 李至捷
一、㈠債務人 李陳月春 、李至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
萬肆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李陳月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叁佰貳拾壹
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李陳月春、李至捷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陳月春邀相對人李至捷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100年2月25日止累計684,741元正未給付,其中189,249元為消費款;491,89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陳月春於88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6,753元,約定自88年10月30日起至89年10月30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42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2月25日止累計77,321元正未給付,其中26,291元為本金;41,822元為利息;9,2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868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李至捷、李│100年2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89249│陳月春│││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李陳月春│100年2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42%│││26291││││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