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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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原告 林尚霖 被告 顧小美
吳乃安 楊振志 許宗祺 胡宗儀 林端瑋 覃瑞清 關少鈞 (原名: 關瑋廷 ) 余佩芬 趙培植 孟淑蓁 孫嘉緒 吳子彗 (原名: 吳淑慧 ) 林祺易 李秉榮 張家宗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