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5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一:
┌───────────────────────────┐│㈠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阿豐師小吃店」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㈢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㈣聲請人配偶 郭靜樺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㈤預納郵費新臺幣1,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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