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志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訴(107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志陵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古志陵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