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455號聲請人何淑琴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455號聲請人何淑琴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