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2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洲利 債務人 鄧羽辰 債務人 鄧智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壹仟壹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號│請求金額│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新臺幣│1.67%│自民國107年3│自民國107年4月5日起至│││54,890元││月5日起至民│民國107年7月17日止,按│││││國107月7月17│0.167%計算│││││日止││││├─────┼──────┤自民國107年7月18日起至││││3.67%│自民國107年7│民國107年10月5日止,按│││││月18日起至清│0.367%計算│││││償日止│││││││自民國107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0.734%計算│├──┼─────┼─────┼──────┼───────────┤│2│新臺幣│1.67%│自民國107年1│自民國107年2月5日起至│││233,037元││月5日起至民│民國107年7月17日止,按│││││民國107月7月│0.167%計算│││││17日止││││├─────┼──────┤自民國107年7月18日起至││││3.67%│自民國107年7│民國107年8月5日止,按│││││月18日起至清│0.367%計算│││││償日止│││││││自民國107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0.734%計算│├──┼─────┼─────┼──────┼───────────┤│3│新臺幣│1.67%│自民國107年2│自民國107年3月28日起至│││29,803元││月28日起至民│民國107年7月17日止,按│││││民國107月7月│0.167%計算│││││17日止││││├─────┼──────┤自民國107年7月18日起至││││3.67%│自民國107年7│民國107年9月28日止,按│││││月18日起至清│0.367%計算│││││償日止│││││││自民國107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0.734%計算│││││││├──┼─────┼─────┼──────┼───────────┤│4│新臺幣│1.67%│自民國106年│自民國107年1月28日起至│││183,379元││12月28日起至│民國107年7月17日止,按│││││民民國107月7│0.167%計算│││││月17日止││││├─────┼──────┤自民國107年7月18日起至││││3.67%│自民國107年7│民國107年7月28日止,按│││││月18日起至清│0.367%計算│││││償日止│││││││自民國107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0.734%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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