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29號和解筆錄
原告 胡育誦 被告 陸佳豪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交訴字第29號公共危險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3月31日年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法庭大樓十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傅明華檢察官姜麗君書記官黃頌棻通譯安豫梅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胡育誦被告陸佳豪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一次以現金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至於強制責任險部分由原告提供相關醫療單據正本,由被告陸佳豪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0年交訴字第29號陸佳豪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胡育誦被告陸佳豪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四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