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1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金水 相對人即債務人 傅筱晴
楊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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