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學晴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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