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訴字第1260號原告辰○○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卯○○原告戊○○
乙○○丁○○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癸○○原告丙○○
寅○○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子○○被告庚○○
辛○○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江文玉 律師
黃琪雅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被告丑○○
正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壬○○訴訟代理人己○○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關於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故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後,雖該停止之原因尚未消滅,如認為無繼續停止之必要,仍非不得依職權撤銷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停止之原因雖尚未消滅,惟本院認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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